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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杀虫/杀菌剂“禁用+披露”清单发布,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 2026-04-08 00:00:00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2026 年 3 月 31 日,越南卫生部正式发布第 05/2026/TT-BYT 号通报,明确了在家用及医疗领域使用的杀虫剂和杀菌剂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以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该通报将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第 11/2020/TT-BYT 号通报将同时废止。


一、法规依据

本次新规是对越南最新化学品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其主要依据包括:

第 69/2025/QH15 号《化学品法》; 第 26/2026/ND-CP 号《政府法令》,对化学品活动及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针对民间化学品的使用,《化学品法》第 15 条第 4 款授权各部部长及部级机关首长,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第 31 条第 2 款则要求,对于尚无现行技术法规约束的产品,各主管部门需发布需进行信息披露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二、清单体系与适用范围

本次通报围绕两类清单开展监管,统称为“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产品化学品清单体系”:

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附录 I); 需披露信息的危险化学品清单(附录 II)。

适用范围包括在越南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家用及医疗用途杀虫剂、杀菌剂制剂,相关企业需根据所使用成分分别满足“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但需披露”的要求。


三、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附录 I)

该清单共列出了 40 种(组) 禁止在家用及医疗杀虫剂、杀菌剂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如乙酰甲胺磷(Acephate)、艾氏剂(Aldrin)、滴滴涕(DDT)、林丹(Lindane)、氯丹(Chlordane)、毒死蜱(Chlorpyrifos)、五氯苯酚(PCP)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及其化学盐类(PFOS)等。

同时,要求企业自生效日起不得在越南生产、进口或销售含附录 I 物质的相关制剂。


四、需披露信息的危险化学品清单(附录 II)

附录 II 共列出 87 种(组)允许在家用及医疗杀虫、杀菌产品中使用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危险化学品。

与附录 I 的“完全禁止”不同,附录 II 的化学品在符合使用限制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但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信息透明度与标签合规责任。

常见物质及限制要求:

DEET(避蚊胺): 禁止用于 4 岁以下儿童; 氟脲杀、烯虫酯等:仅可以用于杀灭孑孓(蚊幼虫),严禁投入生活用水中使用; 避蚊酯:禁止用于 4 岁以下儿童,且含量不超过 30%。

针对含附录 II 物质的制剂,新规对企业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披露和标签要求,包括:

数据库申报:企业需在国家化学品数据库中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所含危险化学品名称、危害特性、含量、用途等。

标签与宣传信息披露: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官方网站及其他线上宣传页面中,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使用限制进行清晰、完整、易理解的披露,确保终端用户能准确识别风险信息。

存量产品的过渡要求:对于新规生效前已获得登记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如含附录 II 物质,企业仍需根据新规补办信息披露手续,并在合理过渡期内完成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的更新,而不能以“存量产品”为由豁免。

五、企业行动建议

面对越南监管升级,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建立越南市场专用成分合规清单,将附录 I、附录 II 纳入内部合规审核流程; 对现有产品开展“成分+标签”双重体检,重点排查儿童产品、医用产品及与生活用水接触场景; 尽早与越南本地合作伙伴沟通确认执行口径,确保数据库申报、标签更新等工作按时完成; 对未来规划进入越南市场的新品,及早在研发端落实合规要求,降低后期调整成本。

此外,在越南全新的化学品监管框架下,国家化学品数据库将深度整合包括工贸部、卫生部、国防部、农业环境部等各级部委数据。各部委将陆续出台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需披露产品中化学品清单,企业务必及时关注相关要求,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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