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12-06 00:00:00
来源: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2025年11月24日,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发布2025 年第7号通告,有关加工食品类型名称和标签中使用“牛奶”一词的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牛奶”类型名称仅可使用于产奶牲畜(如牛、水牛、山羊等)的液体,但在注册时也可作为加工食品(如椰奶和大豆饮料)的类型名称。
(2)使用“牛奶”名称的大豆制品必须使用大豆、大豆提取物或大豆蛋白产品作为原料。
(3)加工食品的标签上,“生奶”一词必须与印尼语类型名称相邻,且字体不得突出强调。
(4)“牛奶”一词不得用于除大豆和椰奶外的其他植物性饮料或非乳制品动物产品。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